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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方式转变的公告

文章作者: 企有序 | 发布时间: 2022-05-28 | 浏览量: 226

2022年7月1日后,缴费人从现行的向人社部门申报社会保险费和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调整为每月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税务部门不再对缴费人(灵活就业人员除外)进行批量扣费。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统一社会保险费征收方式的工作部署,自2022年7月1日起,我市将转变社会保险费征收方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我市社会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社会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

我市其他社会保险险种暂不在本次征收方式转变调整范围内。

二、缴费登记及核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村(社区)等社会保险费缴费主体(以下简称缴费人)在税务部门完成缴费登记及核定后,人社部门和医保部门将通过税务部门获取信息完成参保登记,缴费人不再需要向人社部门或医保部门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三、申报缴纳方式

缴费人从现行的向人社部门申报社会保险费和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调整为每月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税务部门不再对缴费人(灵活就业人员除外)进行批量扣费。

四、申报缴纳渠道

2022年7月1日后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人,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广东税务”APP、“粤税通”微信小程序、自助办税终端、办税服务厅和社保办事大厅等“网上、掌上、自助、实体”多元化缴费渠道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2022年6月30日前已签订社保费有效划缴税(费)款协议的缴费人,可继续通过该协议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其他事项

缴费人在办理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社会保险法规解读、权益记录和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人社部门和医保部门负责,缴费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我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咨询。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东莞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方式转变后部门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202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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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社保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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